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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歷會員申報學時程序

 

申報學時程序

會員於完成課程或活動後,須自行透過評審局會員系統將有關証明文件呈交評審局。所有申報的持續進修活動必須為已完成之活動,尚未完成的活動不可用作申報。秘書處核對文件後,透過電郵通知學時審批結果。証明文件包括:
  • 修業証書; 或
  • 出席証書; 或
  • 畢業証書; 或
  • 任何由認可培訓機構簽發的証明書函
若會員申報之課程/活動由評審局認可培訓機構舉辦,而課程未獲認可,應與有關機構聯絡;若會員申報之課程/活動由非評審局認可培訓機構主辦,可參考追認課程活動學時。  

處理資料不全的學時申請程序

秘書處將發電郵通知申請者於兩星期內補呈所需文件。若於兩星期內,仍未收到申請人任何回覆,課程評審委員會授權秘書處自動拒絕其申請。申請者可待文件齊備,重新申請。 若因申請者呈交資料不足,要求秘書處代為跟進者,秘書處將收取行政手續費港幣500元。  

追認課程活動學時

若秘書處在每年定期更新會員持續進修情況時發現有課程活動是事先未獲認可的, 秘書處將按個別情況要求會員重新向課程評審委員會申報及追認學時,有關追認的審批按上述課程審批程序處理。若由非認可培訓機構主辦的課程活動,一般情況下只可予以追認為非核心類。  

上訴機制

對於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於結果公佈日後14個工作天內向課程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上訴,經重審的結果將為最終決定,不得異議。